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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0073****88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9530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6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给原告陶定武; 二、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给原告陶定武; 三、被告刘友文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陶定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38元,由原告陶定武负担4513元,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友文负担2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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