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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澳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明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993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3民初3125号
    案号 (2017)苏1183执1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18-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巴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17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上浮30%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澳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澳鑫皮业有限公司、句容市三通包装有限公司、傅德祥、柏科妹、傅明月对被告江苏金巴克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江苏金巴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18400元,被告金巴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8400元,另交本院13400元,被告澳登公司、澳鑫公司、三通公司、傅德祥、柏科妹、傅明月、洪玉明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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