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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山市泡甘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01279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02民初2300号
    案号 (2019)桂1302执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山市泡甘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59990元; 二、被告合山市泡甘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849.5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计2882.50元,由原告广西益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08.50元,被告合山市泡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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