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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710****17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03民初2259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2-03-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葫芦岛龙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00元;其中以2,6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其中以3,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二、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4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01944.00元,由被告葫芦岛龙源纺织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葫芦岛龙港宏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969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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