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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昌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350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047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3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9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鑫琪畅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788.91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鑫琪畅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由被告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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