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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和罚〔2019〕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6
    决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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