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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08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7民初9598号
    案号 (2017)苏0707执2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红波工程款2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星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被告星辰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13000元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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