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放罚〔2020〕1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卫放罚〔2020〕1008号当事人: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066938835P,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法定代表人:郭维杰,受委托人:乐舟莹。2020年10月14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周泽晨、顾文意的有效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现场查见杜荣录的住院病案1份,未张贴手术中使用的器械包标签。针对上述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10月19日,卫生监督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乐舟莹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未将手术器械包的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以及《WS310.3-2016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5.4b“灭菌标识的要求如下:b)使用者应检查并确认包内化学指示物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方可使用。同时将手术器械包的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2020年10月1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证据2:2020年10月1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安排放射诊疗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6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