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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医罚〔2019〕1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许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9日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405、411-423号的舟山健达中医骨伤医院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5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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