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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076U
    执行依据文号 (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460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8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侨物业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付),应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中侨股份公司为中侨物业公司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26.14元,由中侨物业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预付,不予退回,中侨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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