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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79****4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民终6275号
    案号 (2020)黑0109执1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92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9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83,563元, 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彤玲、孙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元,由被上诉人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35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彤玲、孙玮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李泽所有的案涉抵押房产(他项权利证号为:佳房他证向字第201604292号、201604293号、201604294号、20160429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于4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四、驳回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044元(原告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47元,由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497元,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哈尔滨市东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