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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953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民初198号
    案号 (2018)黑01执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6
    发布日期 2018-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常市绿珠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借款本金14,054,292.57元; 二、被告五常市绿珠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借款利息402,517.73元,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1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计息标准继续计算至案涉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汝辉、尹秋霞对上述一、二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五常市绿珠米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一、二判项中的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可就案涉质押物,被告张汝辉持有的五常市绿珠米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担保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40.86元,由被告五常市绿珠米业公司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汝辉、尹秋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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