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0074****54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1511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56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556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另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第5页共5页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被告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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