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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324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3200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8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48055.5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华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盼、张心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小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陆基灯、伊梅仙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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