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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324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3204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6288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以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盼、张心怡对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告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追偿。 四、被告陈小华对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权向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追偿。 五、被告义乌市松得化纤贸易有限公司、黄贻松、张素媛对被告金华市热镀锌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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