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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324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民初351号
    案号 (2020)浙07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雁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雁利息人民币170万元;^~^三、被告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金华市依蓉皮具有限公司、陈小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小华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江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由原告江雁承担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浙江茂华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依蓉皮具有限公司、陈小华承担人民币18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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