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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食药监(宝)罚处字[2016]第222016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5
    决定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志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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