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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遥中冶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锦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2875****79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243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1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日期 2018-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375.55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1月2日,利息为816152.31元,逾期贷款罚息62717.50元),以上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共计5878245.36元; 二、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 三、被告李锦涛、侯成俊、李会荣、李彩萍、山西惠荣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平遥中冶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晟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东盟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9元由九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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