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虎自然资(执法)决字【20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1.限期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802.15平方米土地给东莞市虎门镇白沙股份经济联合社;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规的5022.4平方米农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规的438.22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4867.62平方米一般农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7352.4元;对非法占用593平方米耕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790元;对非法占用9341.53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3415.3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08557.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1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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