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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建罚字〔2019〕第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南京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态度诚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南京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合同金额10,500,000.00元的百分之一罚款,即罚款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7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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