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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博众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5****79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640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偿还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支付借款2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05%计付)、罚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05%加收50%计付); 三、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对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四、如原告未能就上述第三项实现债权,由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博众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玉琢、郭经伟、陈雪、张宝来、温凤云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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