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博众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宝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776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2085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35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的代偿金2964750元、担保费3616.44元及违约金(以296475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的代偿金10739355.91元、担保费416438.36元及违约金(以10739355.91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若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可依法对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25万美元的股份(时占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份的62.5%),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沈阳博众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经伟、张宝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博众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经伟、张宝来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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