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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7****1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0404执1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15600365】。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广东怡通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0, 712, 036元,被告分十三期向原 告付清: 1、 第一期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支付1,500, 000元; 2、 第二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支付767, 670元; 3、 剩余十一期从3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怡通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767, 670元;以上款项支付到原告广东怡通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 户名: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496496185018010121269 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梅州分行 二、 本案诉讼费46336元(调解减半收取)、保全担保费 5906.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三、 若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 付,原告广东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和违约金(以 未付款项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三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计 至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本案诉讼费46336 元(调解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四、 原告确认未开具的发票金额为9706527. 2元,原告收款 后3日内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 五、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 签名或捺印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于2020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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