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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7****1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404民初87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1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0215600689】。一、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隆兴盛钢铁批发中心支付货款人民币66031.07元。 二、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隆兴盛钢铁批发中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0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08元,由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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