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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市监案处字〔2017〕第3002016126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01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