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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铜环万罚字〔201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0
    决定机关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