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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19〕3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旭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