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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赣保监罚〔201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责令国寿财险吉安中支改正,罚款20万元。罗建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罗建东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账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05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谢淑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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