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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市东川区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1371****14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113民初492号
    案号 (2020)云0113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199667.00
    未履行 4265481.00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杜周才与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周才工程款4,424,155.2元。 三、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周才工程款495,726.16元。 四、驳回原告杜周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8元,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乌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93元,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人民政府负担4,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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