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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9****5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01民终54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4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发全、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贷款利息人民币82377.62元(剩余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发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三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民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元,由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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