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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9****5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4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借款罚息人民币79354.03元; 二、被告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负担135元,由被告贵州喜蓉汶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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