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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9****5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01民终57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2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曹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罚息169,058.45元、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怀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负担1005元,由被告曹怀兰、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361元。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上诉人贵州青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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