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512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2876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16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日期 | 2019-05-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4947355.72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483500.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本金14947355.7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220231元。 二、被告江苏普菲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银灯、耿美英、王俊杰、傅丽娟、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706元,由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普菲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银灯、耿美英、王俊杰、傅丽娟、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骏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普菲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王银灯、耿美英、王俊杰、傅丽娟、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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