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4512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2148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3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弗美克高新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利息6843元(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4月21日),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弗美克高新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24元,由被告中联网仓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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