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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252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5民初155号
    案号 (2019)冀1125执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平县凯宇金属网业有限公司货款191325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平县凯宇金属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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