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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70****57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10202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346720.70元,并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第二期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8万元;第三期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8万元,第四期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 二、本案诉讼费用3277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径行支付给原告。 三、若被告按上述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任一期款项逾期支付的,原告可就余下所有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至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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