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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麻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MA****UX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6民初2390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2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意返还鞍山天鸿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5万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2万元,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2万元,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2.5万元。 二、若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鞍山天鸿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6.5万元标的额中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万元。 三、鞍山天鸿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鞍山天鸿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中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由无锡鑫佰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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