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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康市博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友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479****8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武山商初字第0181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恢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永康市博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电机有限公司价款643371.00元。 如果被告永康市博宇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1元、保全费3840元,合计14281元,由被告永康市博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连同上述价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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