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市监处字〔202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1、没收依法扣押的熟冻黑虎虾(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88元(捌拾捌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88元(贰万零捌拾捌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1 |
决定机关 |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长爱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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