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剑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909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0712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5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利息581921.71元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12日复利104812.86元,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路93号之1、93号之2、93号之3、93号之4、93号之5、95号、97号、99号、105号、91号401房、91号501房房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君、蔡国栋、谭建成、戴剑伟、谭新成、杜民主、谭顺平对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君、蔡国栋、谭建成、戴剑伟、谭新成、杜民主、谭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6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广州市方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联沣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建君、蔡国栋、谭建成、戴剑伟、谭新成、杜民主、谭顺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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