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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罚〔2021〕9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拒不改正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当事人的上述拒不改正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共计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