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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消)行罚决字〔2019〕03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的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作为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9年10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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