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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正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6027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0640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3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42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息2%从2013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4元,由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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