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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6〕第32020161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即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6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王文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