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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丽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161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朝民初字第3434号
    案号 (2016)吉0104执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8
    发布日期 2017-0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丽辉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本金1,394,503.54元及利息(以原告方电子生成及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为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邹建国、周雅晶对上述债务的给付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邹建国所有的位于朝阳区西民主大街355号太阳现代居小区1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1060185146号、他项权证号为第1063911号、丘地号为4-29/202-11【705】的房屋。); 三、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律师代理费34,850.00元由被告邹丽辉、邹建国、周雅晶、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19,130.00元,减半收取9,565.00元由被告邹丽辉、邹建国、周雅晶、长春市华御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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