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云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758****38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9891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69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货款3,486,672.06元; 二、被告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处自提如下货物:PHICOMM M1空气检测仪3台(每缺少一台按不含税单价597.4359元/台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中扣除)、PHICOMM 悟净A1智能空气净化器248台(每缺少一台按不含税单价1378.4483元/台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中扣除)、PHICOMM K2P白色路由器4094台(每缺少一台按不含税单价602.5862元/台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中扣除)、PHICOMM K2(PSG1218)白色路由器2247台(每缺少一台按不含税单价300.8621元/台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中扣除); 三、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上海斐赛克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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