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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明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52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终23213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0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明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18%计算,201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隆陆、任明学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明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明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隆陆、任明学共同负担,并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交纳。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州明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4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明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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