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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MA****F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1民初7694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5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民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李茂兵支付款项10 000元;于2021年7月至8月的每月30日前向原告李茂兵支付款项15 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李茂兵支付款项20 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李茂兵支付款项28 218.04元。如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民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李茂兵有权要求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民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因调解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 003元,保全费902元,合计1 905元,由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民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李茂兵垫付,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民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李茂兵支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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