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九)煤安监管罚〔2018〕(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九)煤安监管罚〔2018〕(13)号被处罚单位(人):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一区)地址:九台区营城街道违法事实:1、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安装位置与规定不符,监测数值不准确;2、8306采煤工作面回风系统不独立。以上第1条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中的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第十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佰万圆整。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分行(分理处),账号22001390100055004398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公章)2018年06月25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5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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