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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828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新2302执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庆达伟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货款157524.50元及利息10146.98元,合计167671.48元;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庆达伟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庆达伟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承担343元,被告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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